联系电话:

您当前的位置: > 主页 > 公司乐天使fun88下载 > 破产解散 >

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2015-10-13 10:23 北京乐天使fun88下载 浏览:298

    (一)确立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必要性

      环境责任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环境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环境责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责任要件不同。某些环境责任的承担并不以违法为前提,而是以行为人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为前提,有些环境责任甚至只要有造成环境危害的可能即应承担环境责任。二是民事责任公法化,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融合。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就是公司终止后对终止前的环境污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任何种类的法律责任都必须有责任主体。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其法律人格的丧失必然导致将不再为终止前的侵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公司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并不随公司终止而立即消失,若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因公司终止而责任主体丧失,由他人或社会承担,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正义。 [5]因此,即使公司已经终止,其留下的污染还会继续危害人间,因而有时会出现公司终止以后的环境问题才被发现情形,这时的环境责任承担问题如何解决,成为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从公司法意义上讲,公司是依公司法组织、登记而成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一旦成立,便具有了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这意味着“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并目独立地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如无特殊原因,可以一直存续下去” .但是,法律理论与现实并非一回事。现实中,每天都有很多公司成立,也有许多公司因各种原因而消灭。公司的消灭,又称为公司终止,是指公司丧失了法律主体资格,在实体上已不存在。公司注销登记和公告是公司终止的标志。于是,公司终止后,由于其在法律上作为独立的人格主体已不存在,就不需要再为其终止前的侵害行为负责。这是符合传统公司侵害行为的特征的。传统公司侵害行为具有特定、简单、直接、单一等特征,经常有公司侵害行为发生之后得不到补偿,“即使侵害后果发生在合同终止之后,也被视为与公司交易中应承担的风险” 而不受法律的保护。然而,由于公司环境侵害行为的特殊性,故需要对这个问题重新考虑,即终止后的公司要不要对其终止前造成的污染承担责任?换言之,即终止后的公司要不要承担环境法律责任?

      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出发,确立公司终止后的环境法律责任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体现。污染者负担理论的基本内容是:谁污染环境谁承担责任。日本把该原则适用于污染防治、环境复合和被害者救济这三个方面,认为污染者应当支付其污染活动造成的全部环境费用 .世界银行将前者归纳为“标准的污染者负担原则”,即排污者如何控制污染和消除污染的费用;将后者归纳为“扩展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即除要求支付上述费用之外还得给予受环境污染的居民一定的补偿。当代环境资源法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政策、经济手段和市场经济机制。诚如联合国《21世纪议程》所指出的:“在过去几年中,许多政府,主要是工业国家的政府,但也有中欧、东欧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愈来愈多地采用面向市场的经济手段。例如污染者付费原则和最近的自然资源使用者付费概念。” 这种现象简称为“环境资源法的经济化”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接受和确认,在我国环境立法中呈渐进深化过程:在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是“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则修改为“污染者治理”的原则。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确立“污染者付费”原则(即“污染者负担”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强调对环境造成的损失及防治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污染者来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明确了污染者不仅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而且具有防治区域污染的责任,有参与区域污染控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责任。这一原则不仅将环境责任主体限于排放者,还包括污染物的产生者;治理污染的责任范围不局限于主体自身,还扩展为区域的环境保护。这体现了“污染者个体责任的扩大和保护公益权的法律要求,更符合环境保护的公益性质和公共资源属性。”

      (二)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主体

      1.延长公司责任主体资格制度

      如果公司进行严重的环境污染后,宣布终止,留下一大堆的污染治理由其他人和社会承受,其行为是极端不负责任的,显然不符合谁污染谁负担的公平原则。因此,需在立法上确认公司终止后作为责任主体应存在一定时间的制度,以有利于追究其社会责任,更有利于督促公司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正如美国学者汉密尔顿(R.W.Hamilton)教授指出“……它所做出的任何决定,诸如工厂在何处选址,安装何种环境设备,制造何种产品等,都既是经济的选择,又是社会的决定,都将影响到个人、社团和整个地区。”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各州公司法规定:公司终止以后,作为责任主体还将存在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公众可因公司终止前遗留下来的责任对公司起诉。如,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公司终止后将不能继续经营,但是公司的实体将继续存在3年。在这3年内,公司可以继续为终止之前未了的诉讼辩护,同时公司也可能因为终止之前遗留下来的责任问题成为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的被告。3年期满之后,特拉华州的最高法院还可酌情延长。纽约州公司法比特拉华州公司法还严格,规定公司终止后可能成为被告,但没有具体规定年限。从表面上看,纽约州的公司终止后无论多久都有可能因终止前遗留下来的责任成为被告。但是因为除了公司法以外,各州的诉讼程序对各种不同的诉讼规定了长短不同的追诉期,所以公司在终止后成为被告的可能性并不是无限期的。因此,只要在追诉期内,已经终止的公司仍然像普通人一样可能成为被告 .我国法律可以借鉴美国立法经验,对公司终止后存在的年限做出规定。当然,公司终止后存在期间不宜过长,过长会引起经济的不稳定。但由于环境侵害的特殊性,对环境侵害应规定较长的存在时间。

      2.利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

      确定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环境权。但是从我国相关法律(例如《破产法》)的规定中知道公司终止时必须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分配财产,并且这种分配是有序的、彻底的,没有剩余财产。如果公司终止后没有剩余财产,那么拿什么来赔偿公民因其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呢?我国《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都体现了无过错责任的精神。若允许公司以其终止为理由而将自己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转嫁给社会或直接由受侵害人自己承担,显然有悖法律公平正义理念。笔者建议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让公司背后的股东直接对公司的责任负责。从实质上讲,这是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排除,或者说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是针对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的事后规制,体现的是衡平法理念和规则。为了弥补法律空白,应当规定:“对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法律责任而公司终止者,可以直接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以体现公司权利义务的一致,平衡失衡的社会利益。



      3.具体的责任承担者

      公司解散后,如果公司因存续期间的侵权行为成为被告,原来的股东仍然只承担有限责任。美国德拉华州公司法第282条规定,“解散的公司的股东的责任最多不得超过该股东在公司解散时分得的资产” [14]实践中,公司因破产清算而解散后,股东往往分不到任何财产,也无力承担公司的环境责任。所以有必要确定其他连带责任人,这里可以借鉴美国《超级基金法》的规定,它主要规定了其他三类人的连带责任包括设备所有人、管理人的连带责任;污染物供应商、运输商的连带责任;出借人的连带责任。伦敦CMS Cameron McKenna公司做的一份关于各国环境损害救济体制的报告,当中是这样描述超级基金法的:“超级基金法的环境责任体制非常广泛,政府通常都可以找到一个或者许多个主体与污染地点有关。如果一个责任主体破产了,环境清理债权通常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权的地位。如果这个责任主体解散了,政府通常会追及到破产公司的资产继受方。如果‘潜在责任主体’③已经不存在了,政府也可以追究继受主体的责任。另外,如果破产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或者管理层人员操纵公司污染环境,政府也可以追究他们的责任。如果他们已经死了,政府可以追及到他们的遗产或者继承人。如果导致污染的物质是从其他供应商处得到的,也可以追究该供应商的责任。” 在超级基金法中对这三类承担连带责任人的具体表述分别是: 任何人在排放危险废弃物时,拥有或经营废弃物排放设备;任何人依据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在他人拥有或经营的地点或设备排放、处理或运输其所有的危险废弃物,且该地点和设备含有该危险废弃物;美国的许多判例认为,超级基金法确立了一种严格责任体系。在UnitedStates v. Monsanto Co.案件中,Sprouse法官认为,“正如先例所理解的,107 (a)条确立了严格责任体系”,“在该严格责任体系下,超级基金法将环境清理责任扩展到了设备所有人、设备管理人,危险废气物供应商、危险废弃物运输人等,而不考虑他们是否参与危险废弃物的排放。”

推荐阅读

  • 10-08

    2021
    有限公司破产法人承担哪些责任?

    公司作为公司的代表,承担着一定的责任,但对于企业破产后的责任承担,很多人并不十分清楚。公司破产法人有哪些责任? 一、有限公司破产法人的责任有哪些。 公司破产法人承担的责任是:如果有限公司破产,则破产有限公司则需要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而...

  • 06-27

    2018
    公司依法被撤销后如何处理公司的财产权益,以及如何处理撤销索赔

    在现实世界中,我们发现许多公司如果解散就需要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保存的破产清算组尚未撤销的,清算组可以对外提出债权或者有关财产权益。在这方面,小编就如何处理索赔提出了具体细节。 公司取...

  • 12-10

    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

    最高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09-18

    2021
    企业破产清算后还有机会重组吗?

    无论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管理不善都会面临破产的结果。破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法律允许同一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重组方案,延期偿还债务,停止分红。下一步,大公司破产后是重组吗? 大公司破产后是重组吗? 大公...

  • 11-24

    2015
    破产申请的撤回

    根据破产法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我国破产法采取的是受理开始主义,即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之时,程序尚未开始;只有当法院对破产申请作出受理裁定时,程序才告开始。除清算责任人外,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行...

  • 11-24

    2015
    清算组提出破产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归纳出清算组提出破产申请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清算情况的说明; 二、会计报表,主要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公司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 四、债权清单和债务清单,均应...

  • 09-25

    2015
    公司解散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根据规定,公司解散的情形有五种: 一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是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是人民法院法予以解散。 由于公...

  • 09-26

    2015
    公司解散的六种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

  • 10-03

    2020
    破产企业产权不清如何认定

    原则上,破产企业的产权确认应以产权管理部门的产权登记为依据。但是,如果该房屋的产权归属不明,应根据以下原则,结合历史情况和已查明的事实予以确定: 1。历史上由国家分配或者划拨给破产企业收购建设的财产,长期由企业管理、占有和使用的,应当视为企业...

  • 10-02

    2020
    论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处理

    企业对外投资(如合资、参股、设立独资企业等。)反映在资产构成中的是企业的长期投资,这是企业总资产的一部分。因此,当一个企业破产时,这些投资也应该清算,并纳入破产财产。在具体操作中还应注意以下情况: 1。破产企业单独设立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

  • 10-02

    2020
    如何处理合同或租赁中的破产企业

    申请破产的企业在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期间,应当先解除合同,然后申请破产。合同终止前申请破产的,不予受理;受理申请未宣告破产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企业宣告破产的案件按以下原则处理: 1_企业在合同和租赁期内发生的债权债务,不论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效...

  • 09-30

    2020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债务人提交资料的义务: 债权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单、债权清单、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支付情况。 2。法院...

  • 09-30

    2020
    哪些企业可以适用破产法进行破产

    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它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非国有企业法人。同时,根据新破产法第135条的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为破产清算的,比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不能直...

  • 09-28

    2020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时是否需要提交外商投资企业主

    外商投资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依法清偿债务。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事项,批准文件也不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必备文件。因此,债权人...

  • 09-28

    2020
    法院决定终止企业破产程序后应当向债权人送达裁决书还是发布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终止企业破产程序后,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有关权利,应当向债权人送达终止破产程序的书面决定,并按照规定发布公告。...

  • 09-27

    2020
    破产财产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为破产清算和分配而拥有或获得的财产和财产权。其法律特征是: 1。破产财产属于法人团体。所谓合法财团是指由法律规定属于破产财团的财产组成的财产集合体。新破产法第30条对这一特征明确规定:“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以...

免责申明:

1、文章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

2、因编辑需要,文字和图片之间亦无必然联系,仅供参考。涉及转载的所有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

3.了解更多详情请点击咨询按钮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