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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死刑,对法制中国意味着什么?

2021-03-26 09:57 北京乐天使fun88下载 浏览:298

1996年3月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修正案并于第二年的元旦起实施,细心的人们发现,在该法第212条关于方面有了一些细微的变化,此条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死刑等方法执行,行刑地点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似乎没有太多人对这个条款的变化表现出兴奋,因为

  1996年3月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修正案并于第二年的元旦起实施,细心的人们发现,在该法第212条关于方面有了一些细微的变化,此条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死刑等方法执行,行刑地点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似乎没有太多人对这个条款的变化表现出兴奋,因为在此法生效实施后的几年内,枪决作为死刑执行的唯一方式的地位似乎并没有受到挑战或动摇。当然,死刑的执行方式比以前文明多了,没有五花大绑、游街示众,但是,注射死刑,却仍然只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形式上,静静地等待着。

  注射死刑的优点

  与枪决相比,注射死刑有着诸多的优点:枪决要设立专门的刑场,行刑过程中必须将死刑犯从看守所中提出,到法院宣判后押赴刑场执行,在途时间长,途经地点多,出于安全的考虑,往往兴师动众,浪费了极大的人力物力。再者,行刑过程较为血腥,给罪犯和参与行刑的人的心理上都造成极大的压力。笔者几位在中级法院的朋友坦言在参加行刑中,一段时间内看到肉类就反胃。

  注射死刑的执行则较为简单,在羁押场所内即可执行。四支注射剂由不同的行警注入死刑犯的静脉中,由于其中只有一支为致死性药物,一针为辅助性药物,另两针为生理盐水。受刑人的感觉如同生病时被打针一般,而对于行刑人而言,行刑过程中不见血腥且无法确认致死药物由谁注入,因杀人而产生的厌恶感较小。

  注射死刑,小规模的尝试已在进行

  当注射死刑被纳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两年后,云南昆明中院,在一位颇具前瞻性的法院院长的指挥下,一项与某医科大学联合进行的研究在悄然进行着,并在动物活体的实验中取得成功。

  第一例注射死刑在一名五十多岁的女死囚身上进行,该死囚因与人通奸并毒杀亲夫而被判处死刑。从注射开始到确认罪犯死亡仅几分钟时间。据法医观察,行刑过程中,死者无明显痛苦表现,死后尸体无任何异常,如睡着一般。

  新世纪伊始,我国在注射死刑方面又所进展,最高院指定北京、成都等几个中院为注射死刑试点法院。5月份,成都中院成功地对8名死刑犯采用注射方式行刑。北京中院也成功地实施了注射死刑。

  世界法医学者认为:注射死刑是迄今为止最为文明的死刑方式,全世界采用此方式的只有两个国家,一个是中国,另一个是美国。

  仅仅是一种行刑方式的变更吗?

  到现在为止,全世界刑法中仍存在着死刑的国家有126个。执行死刑的方法五花八门,目前主要有绞刑、石刑(用石头砸死)、电刑、斩首、毒气、枪决、注射死刑等方式,其中枪决和绞刑是最主要的行刑方式,采用枪决的国家有86个,采用绞刑的有77个。

  一个多世纪来,法学界对死刑的存废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许多国家废除了死刑,但也有些国家废除死刑一段时间后又恢复了死刑,但死刑执行方式朝着更人道更无痛苦化的方向发展,却是一种必然。

  但是,目前中国老百姓却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在一次闲谈中,一位老年人愤愤不平地说:这些被判死刑的罪犯,不是杀人就是放火,个个死有余辜,对他们仁慈,就是对被害者和家属的不公。

  有这种想法的人并不是个别。在我的随机调查中,上年纪的人反对注射死刑的多,而年轻人则大多无所谓,同意者认为:死刑已是极刑,何必变着法子折腾人呢?

  事实上,据犯罪心理学的一份研究报告证明:死刑对于恶性案件的发生并没有太大的阻遏作用,因为绝大部分的犯罪分子在作案时根本不考虑有没有死刑,单纯地依赖刑罚特别是象死刑这样剥夺生命的重刑来解决犯罪问题是不可能的。

  同样地,把死刑的实施方式设计得非常恐怖并不能达到威慑犯罪的目的,因为只有与人民对立的法律,才会在恐吓人民上打主意,如封建时代的法律。

  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将死刑设计得千奇百怪且残忍恐怖,甚至十分考究。比如寸磔,也就是俗称的千刀万剐,如何割,一天割几刀,分几天割完,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受刑人提前死亡,那就是刽子手学艺不精。

  封建统治者倍放死亡的恐怖和痛苦目的是为了吓唬百姓,因为这样的行刑方式,主要针对"谋反"或"谋大逆"等反抗封建秩序的罪名中。但实践证明,刑罚苛厉的朝代往往很快地被淹没在农民起义的浪潮中。

  注射死刑,接下来的路该怎么走?

  作为继美国之后全世界第二个实施注射死刑的国家,中国在死刑执行方式上的尝试也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我们已经跨出了重要的一步,但也面临着许多实际的问题。

  首先,注射死刑面临着一个规范的问题,如采用何种药物,行刑室如何设置等细化的问题。但最重要的问题是:在枪决死刑和注射死刑并用的阶段,我们该如何确认什么人该采用枪决行刑,什么人该采用注射行刑呢?

  目前,采用何种行刑方式主要还是由法院决定,犯罪分子并无权选择。一种观点认为:在下一阶段,注射死刑可以针对一些年纪大、主观恶性较小的死刑犯或是女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注射死刑的实施可以与犯罪分子的器官捐献结合起来,如果犯罪分子表示愿意捐献某种器官为自己赎罪的话,作为一种鼓励,可采用注射死刑,这种方式一则可以缓解目前医学界器官移植奇缺,每一天都有等待的人因等不及而死亡的问题,也可以让这些死刑犯对被他们伤害过的善良社会有所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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