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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提单交货的举证责任

2020-02-23 15:27 北京乐天使fun88下载 浏览:298

[摘要]

无提单交付货物的举证责任分配应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参照法律要求的分类来确定。提单持有人作为原告,请求承运人赔偿无提单交付的损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承运人已经履行了无提单交付的行为,并且无提单交付的合同义务实际上已经无法履行。但是,无单放货提单持有人的举证责任,只要达到初步举证的水平,就可以转移到承运人,以平衡双方的举证责任,贯彻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

[案]

原告:溧阳市包拯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百惠船务有限公司

2003年3月12日,原告溧阳市包拯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拯服装)与拥有进出口外贸权的常州邱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邱慧)签订了出口代理协议,包拯服装委托常州邱慧出口货物。接受委托后,常州邱慧与韩国三井公司签订了出口合同,价格为上海离岸价,信用证支付。IMEX海航股份有限公司(IME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MEX)在韩国合法注册并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委托被告上海百惠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惠船务)代理上海船务单证的预订、包装和交付。接受委托后,百惠船务安排货物的交付、包装和报关,并代表IMEX公司与托运人就NVOCC提单的签发进行协商。IMEX签发NVOCC提货单后,由百惠航运公司转给托运人。百惠航运还从实际承运人处预订了舱位。韩国现代商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商船)和上海仁川国际轮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川轮渡)分别签发海运提单。被指名的收货人是IMEX公司,货船分别是“米娜”号和“木丹香”号。这些货物实际上是由现代商船队和仁川渡船运送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百惠航运要求仁川轮渡用电放行货物。包拯服饰公司认为,货物在目的港没有一份订单就被放行,这使得该公司无法结清货款,并要求法院下令百惠航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虽然包拯服装持有NVOCC提单,但只能证明其无法结清货款,这不足以证明涉案货物是在目的港无提单放行的,百汇航运与NVOCC无关。包拯服装公司要求赔偿货款损失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法院驳回了它的要求。包拯服装公司对该决定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被驳回,原判维持原判。关于无提货单交货的举证责任,有两种观点得到了确认。因此,在无提货单交货的情况下,承运人未收回提货单,货物已在目的港放行,这是首先要查明的重要事实之一。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谁对货物无提货单放行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这方面,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根据一种观点,举证责任在于原告(提单持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其主张被驳回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在于被告(承运人)。(1)提单持有人一般不像承运人那样清楚过境货物的具体情况,特别是货物在海外目的港的情况。提单持有人只能通过结汇和提单流通的结果来推断货物的状况。《证据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第七条规定,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不能按照本规定和其他司法解释确定举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其他因素确定举证责任。上述因素包括当事人与证据之间的距离、接近证据的难度以及收集证据的能力。因此,对货物了解更多并有告知义务的承运人应承担举证责任。(2)《证据规定》第75条(“妨碍证据的推定”)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并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声称证据内容对证据持有人不利,可以推定该主张有效。在承运人实际控制货物运输的前提下,如果承运人不提供货物是否已经放行的证据,可以推定货物已经放行。根据该意见,基于上述两点,当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时,只需提供已经合法取得的正本提单,承运人应当承担向提单持有人披露货物下落的义务。否则,承运人应被推定为实施了无提单放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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