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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

2019-12-15 10:09 北京乐天使fun88下载 浏览:298

网民们问:“与单位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安庆律师回答:“单位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组织依法惩处。

我们这里定义的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不是严格的司法解释,而是指1997年《刑法》修订后由“两个高点”正式发布的与单位犯罪相关的解释和批准。

法律规定:

刑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组织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单位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组织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单位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相关司法解释(按时间顺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团体和其他单位实施刑法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关于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等法律没有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按时间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法施[〔1999〕14号

是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该法具体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审判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一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仅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还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和独资、私营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犯罪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成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作为单位犯罪处罚。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由犯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关于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编号:《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石[[2000]31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高鹗法[[1999]374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审判本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其在本单位犯罪中的作用,不分主犯和从犯,分别判处刑罚。

本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节选)法[2002]139号

XVII。单位走私犯罪诉讼代表人的确定及相关问题

单位走私犯罪诉讼代表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参加诉讼。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出庭应诉。 拒绝出庭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传唤他出庭。

对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不能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绳之以法的,只要单位走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确定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就可以先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如果被告单位没有合适的人选出庭作为诉讼代表人,因为不具备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诉讼条件,可以先根据单位犯罪的条款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判决时,应当共同作出判决,追回和没收被查封、冻结的犯罪单位拥有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和走私工具。

十八、关于单位走私犯罪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认定问题

具有以下特点,可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单位负责人或其他授权人员决定和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大部分非法收入属于单位的

根据《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个人为非法和犯罪活动设立的公司、企业和机构,如果犯罪,或在设立公司、企业和机构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则不应作为单位犯罪予以处罚。 一个单位是否以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走私活动的数量、频率、持续时间和合法运作等因素来确定。

根据单位人员在走私活动中所起的不同作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分为一人或多人 对于单位领导交办并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XIX。走私犯罪后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依法被撤销、破产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走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后,原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原单位(名称)仍作为被告单位。 承担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单位犯有走私罪后,依法进行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撤销或者破产的,无论单位是否存在承担单位权利义务的情况,对原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原走私单位处以罚款的,以承担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为被执行人。 罚款超过新单位承担的财产的,可以从执行中扣除。

20。“单位和个人走私公共物品案件处理问题”单位和个人(不含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对联合走私偷逃应缴税款负责

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按照其在案件中的作用和不同情况处理。 单位发挥重大作用的,对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海关予以行政处理。个人发挥重大作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理。 单位或者个人不能认定为发挥重大作用的,个人和单位分别按照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标准处理。

走私、偷逃应缴税款超过25万元,能够区分主犯和从犯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刑法关于主犯和从犯的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1。单位走私案件自首认定

在办理单位走私案件中,单位决定集体自首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单位认定为自首 单位自首后如实坦白重大犯罪事实的其他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视为自首,但拒绝坦白重大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视为自首。

22。关于如何在共同走私案件中处以罚款审理共同走私案件时,对每个共同犯罪人处以的罚款总额应控制在共同走私行为偷税和应缴税款的1倍以上5倍以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高建发审字[2002年第4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号(四川建发研[2001年第25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2002-08-09)

《关于对已注销的单位原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追诉的请示》。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高建发市字[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人民检察院:

最近, 一些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我院请示,如何运用法律组织和实施本单位有关人员为本单位利益实施的盗窃行为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官方答复如下:“单位有关人员应当组织盗窃,以谋取单位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现批复你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03]第153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京澳发[2003]第《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号 经研究,答复如下:“符合我国法人资格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从事危害社会行为的,按照《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单位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为在我国境内从事非法和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机构,如果犯罪,或外国公司、企业和机构成立后以非法和犯罪活动为其在我国境内的主要活动,则不应作为单位犯罪受到惩罚。

相关知识: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座谈会纪要(节选)

(1)单位犯罪问题

根据《刑法》和《关于韩国注册企业在我国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能否按单位犯罪处理的请示》的规定,犯罪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非法所得属于单位,属于单位犯罪

1。处理本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内部机关、部门的犯罪行为 以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内部组织、部门的名义犯罪,违法所得也属于分支机构或者内部组织、部门的,视为单位犯罪。 不允许单位的分支机构、内部组织或部门没有任何可用于执行罚款的财产,因此不应将其视为单位犯罪,而应视为个人犯罪:

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责任人员是对单位犯罪起决定、批准、教唆、纵容和指挥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那些专门犯罪并在单位犯罪中发挥更大作用的人员。他们可以是单位的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雇员,包括那些被雇用或雇用的人。 应当指出,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单位领导指派或命令参与某些犯罪行为的人员,追究作为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般是不适当的。 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予以处罚。在个别情况下,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当然不是主从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犯罪实施中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之间的主从关系不明显,主犯和从犯之间就没有区别。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主体和附件是可以区分的,主体和附件是不能区分的。在同一法定处罚等级和范围内,处罚与犯罪、处罚不相称的,应当依法分清主犯和从犯,给予处罚。

3。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 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只起诉自然人犯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进行补充起诉。 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当依法审理。被起诉的自然人应当根据被指控犯罪的事实,依据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在审判中查明的证据和事实追究刑事责任,并引用《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追究处罚细则》的有关规定。

4。单位对共同犯罪的处理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故意犯罪的,适用犯罪单位

(五)财产刑,应当根据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

金融犯罪是营利性犯罪。为了惩罚和防止这种罪行,同时应注意对罪犯的经济制裁。 刑法对金融犯罪规定了财产刑,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执行。 罚金数额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对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形的被告,原则上应当判处的罚款也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单位金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处以罚款,依照刑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刑法的具体规定规定了罚款,并规定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的,应当处以罚款,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数额应当低于对单位判处的罚款数额;《刑法》的具体规定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不另行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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