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您当前的位置: > 主页 > 刑事 > 死刑 >

死刑复核程序改革与检察机关的介入权

2020-07-15 16:12 北京乐天使fun88下载 浏览:298

关键词: 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机关/介入 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死刑案件具有其它刑事案件所不具备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因而需要慎之又慎。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复核程序改革成为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在对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弊端进

关键词: 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机关/介入

  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死刑案件具有其它刑事案件所不具备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因而需要慎之又慎。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复核程序改革成为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在对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弊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试图提出中国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基本思路,进而论证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必要性以及介入的方式。  一、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建议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事诉讼法》第199条也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诉讼程序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贯彻我们国家一贯坚持的“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但是,自1983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死刑案件以来,大部分死刑案件都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复核程序规则,在实践中,许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都是把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进行的,而在没有上诉或抗诉的情况下,复核程序则变成了行政审批程序。即使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甚至连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要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的规定(第202条),也没有明示。这种死刑复核程序虚置和行政化的现象,明显背离了死刑复核程序设置的初衷,导致种种弊端。  首先,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不符合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在任何司法程序中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是指,任何权益受到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权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并且应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合理的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以及提出主张和辩护等都体现在程序性正当程序之中①。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控辩双方应当被告知程序的运行情况,能够在法庭中提出自己的主张,与对方当事人对质,并进行充分的辩护。从诉讼构造上看,正当程序要求控辩平等、控审分离、法官中立,要求法官居中裁判,控诉与辩护双方充分参与,并保持平等对抗的格局。由此,符合正当程序要求的死刑复核程序应当是司法裁判的过程,在控辩双方的共同参与并积极行使其权利的前提下查清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从死刑复核程序的实际运行考察,现行死刑复核程序连最基本的程序公正标准也无法达到。死刑复核程序的运行几乎完全是法院的单方行为,裁判职能缺乏控诉和辩护职能的支撑。控辩双方无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提出自己主张和意见的顺畅渠道,辩护权和对质权无从行使。正是基于这一点,一些学者批评现在的死刑复核程序,认为它背离了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沦为秘密进行的暗箱操作。  其次,死刑复核程序难以实现死刑复核程序设置的目的。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特有的程序,其目的在于通过严格的高级别的过滤程序限制死刑的适用,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一系列贯彻落实死刑政策的措施,如死刑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给予死刑案件的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等,但在现行死刑复核程序行政化的运行方式之下,法官通常不能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的意见,往往受到原审法院死刑判决书的单方影响,很难发现案件事实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因此,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得到改判的死刑案件相对较少,该程序的过滤作用和把关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从而使该程序慎用死刑的设置目的难以真正实现。  再次,死刑复核程序难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生命权作为最重要的人权,更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为保障死刑正确、谨慎适用的程序,其原意是为了更充分的保障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通过独立的诉讼程序实现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目的。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中并未明确保障当事人的相关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作了一定的补充,但仍然无法保障当事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诉讼权利。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时并不要求提审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和检察机关能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明确规定;诉讼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死刑复核程序运行的知情权,没有正常的诉讼途径表达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意见。也就是说,现行有关死刑复核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赋予诉讼当事人那些可能影响诉讼结果的关键性诉讼权利。因此,在这种以行政化形式秘密进行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双方都难以有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行使其追诉权和辩护权。  正是由于死刑复核程序存在上述无法克服的弊端,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共识。在我国目前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修改建议中,大致可以归纳出以下三种观点:一是立足国情,尽量改革目前程序,即应当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并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构造。[1] 二是对死刑案件应当进行三审终审制的改造,即在取消死刑复核程序的同时,规定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作为我国两审终审制诉讼原则的例外。[2][3] 三是对死刑案件应区别对待,即在全国范围内划分若干个司法区,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每个区设立巡回法庭,对所辖区域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对那些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巨大的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终审法院,对这些案件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以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法律适用的准确。[4]  笔者认为,无论是保留死刑复核程序,还是实行死刑案件的三审终审制,或者实行复核与三审终审制相结合,都涉及到一个基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行政化弊端而进行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化、诉讼化改革问题。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化、诉讼化改革,至少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公开进行。  诉讼程序的公开运行能够获得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讼程序及其裁判的信赖,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的特别保障程序,更应当具有这种公开性。而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是上下级法院报送和审批材料的过程,几乎是秘密进行的,诉讼当事人无从知晓。这种状况不改变,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和当事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监督,就无法进行,复核结果的认可度也就会大打折扣。

推荐阅读

  • 12-23

    2020
    无期徒刑假释考验期限是多长

    减刑、假释,是对已经服满一定刑期,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没有必要继续服满一定刑期,对罪犯进行社会改造,鼓励罪犯接受教育改造,使其早日回归社会的手段。那个无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限是多长? 一、无期徒刑假释考验期限是多长? 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假...

  • 03-04

    2021
    律师无罪辩护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核心内容:律师无罪辩护的法定事由是什么?根据无刑刑事责任能力、非法定罪名、证据不足、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塬因出发。 无罪辩护是对不应该丧失人身自由或生存权的人,为争取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或生存权而进行的辩护。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被...

  • 12-23

    2020
    死刑复核会见|死刑复核的程序有哪些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35条,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死刑进行审查。 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对于认定被告人死刑有误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进行死刑复核时,接受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10-08

    2021
    无期徒刑最多多少年?无期徒刑犯可以减刑吗?

    中国是一个法律制度严格的国家。犯罪的,应当依法处罚。无期徒刑是刑罚之一。你可能不知道无期徒刑的期限。无期徒刑最多多少年? 一、无期徒刑最多多少年 无期徒刑没有期限,是终身的。 无期徒刑仅次于死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立功或者悔过...

  • 10-08

    2021
    死刑复核程序执行多久?

    我国刑罚中有死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按照刑法的规定作出判决,但死刑是最严重的刑罚,必须谨慎。而且在执法过程中,怕各地执行标准不同,死刑要复核。死刑复核程序执行多久? 一、死刑复核程序执行多久? 现行刑诉法并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有...

  • 08-19

    2019
    必威最新地址

    如何处决暂停死刑时的新罪行 死刑是暂缓执行死刑两年。它是一种最初在中国创建的刑罚制度。也就是说,对于因某些法律情况应该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没有必要立即执行,并宣布暂停两年。在这一年中,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管规则并确实悔改。在此期间,如果他们没有...

  • 08-19

    2019
    死亡囚犯知道他正在执行哪一天

    囚犯知道他们在做什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通知收到死刑执行令后,通常在收到死刑后七天内通知死刑执行死刑。 相关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执行令后,下级人民法院应当...

  • 08-19

    2019
    是死刑的推测性判决吗?

    猜测会被处死吗?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中国没有任何猜测可以归咎于这一罪行,投机已经被一系列扰乱市场经济的罪行所取代,其中一些罪行可以被判处死刑,如走私犯罪,生产,销售假冒药品等。 相关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

  • 05-25

    2021
    死刑在我国的存与废

    「内容提要」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争议较大。我国现阶段仍然保留死刑,并是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有学者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提出应当废除死刑。本文从国际和我国的现状出发以及我国和外国死刑制度的沿革,结合意大利著名学者贝卡里亚的...

  • 05-23

    2021
    对死刑制度的反思

    一 2003年12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倍受全国公众关注的刘涌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刘涌死刑;宣判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当日对刘涌执行了死刑。2004年3月15日晚8时许,海南...

  • 05-22

    2021
    死刑研究方法论——兼评两本新近出版的死刑译著

    引言:死刑为何能在中国现阶段成为一个问题 最近几年,死刑问题正日益成为中国学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以1949年新中国成立起算,至今已逾50余年,为何死刑问题直到最近才成为公开讨论甚至热烈争鸣的话题呢?死刑问题又何以能在现在成为此类话题呢?我认为至少可...

  • 05-21

    2021
    民国死刑的执行方式

    民国死刑的执行方式 2种 1.砍头,将死刑犯押到刑场(多为荒郊野地),行刑时死刑犯采取跪姿,由刽子手用大刀(又称鬼头刀)将犯人的头砍下,犯人头颅通常悬挂于城门的高处(小木笼子里),尸体由家属领回,自行掩埋。 2.枪毙,将死刑犯押到刑场(多为荒郊野...

  • 05-20

    2021
    对中国证券界死刑第一人思考

    在历经5年来的北京一中院一审 死刑 、北京高院 二审 发回重审、北京一中院一审再判死刑、北京高院二审维持死刑判决、以及最高院 死刑复核 程序核准死刑等程序后,有着中国证券界死刑第一人之称的杨彦明,今年12月8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从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

  • 05-19

    2021
    最高法核准拐卖儿童罪犯死刑

    本报北京11月2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该院复核的两起拐卖儿童犯罪 死刑 案件,这两起案件的 主犯 胡明华、苏宾得已于当日上午被 执行 死刑。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王少南介绍,今年1到10月份,我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儿童犯罪...

  • 05-18

    2021
    三鹿案张某军等被执行死刑

    据新华社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 死刑 的命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24日对三鹿刑事犯罪案犯张玉军、耿金平执行死刑。 河北省石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军犯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

  • 05-17

    2021
    死刑复核律师遭遇程序困境

    死刑 历经一审、 二审 ,走到枪下留人的最后一关时,死刑复核律师却遭遇了代理死刑案件以来的最大尴尬:死刑复核程序中,相关法律对律师权利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瞭望东方周刊》特约撰稿杨明 | 北京报道 换了一家乐天使fun88下载后,张宇鹏再没接过死刑复...

免责申明:

1、文章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

2、因编辑需要,文字和图片之间亦无必然联系,仅供参考。涉及转载的所有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

3.了解更多详情请点击咨询按钮进行在线咨询。